3月28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开幕。《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二审。
不提供免费餐具,或将面临处罚
如今,餐馆为客人提供收费消毒餐具已成为普遍现象。有消费者指出,这也是不合理收费的一种方式,餐馆提供消毒餐具套装的,也应当同时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一些委员提出,餐饮业不合理收费现象时有发生,需要加以规制。
草案修改稿明确餐饮业收费应当明示,增加了一款,“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数量、规格。未事先明示告知的,不得收取费用”。同时,将草案第四十一条修改为:“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使用集中消毒套装收费餐具的经营者应该同时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
如果违反,未经显著方式明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不符合规定费用,或者未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个体户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单张限额不得超1000元
美容办卡、健身办卡,这种先充钱、后消费的卡片,被称为“预付卡”。持卡消费,可享受不同程度的“打折”,然而问题也不少,比如,店面关门,店主跑路,消费者的卡“打水漂”。
如何控制预付式消费风险?有的委员提出,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是消费领域的突出问题,其中,个体工商户发行预付卡出现的问题比较多,亟需加以规范。有的地方提出,预付卡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相应利息;部分消费的,除了退款外,也要退还相应利息。有的委员、有些地方提出,预付卡消费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卷款逃逸,条例对此尤其需要加以规范,予以遏制。
记者注意到,之前的草案中规定,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含其他预收款凭证)的,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此次草案修改稿增加规定,明确“个体工商户需要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单张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在草案第三十四条中增加“经营者未事先通知已交付预付款的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又无法联络的,视为欺诈”作为第四款,明确将预付式消费卷款逃逸的行为纳入欺诈。(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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