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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开始分级管理餐饮食品安全风险
发布时间:2017/7/27 | 已被 3919 人查看

       7月26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制定并印发了《天津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凡天津市范围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部、饮品店、集中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和单位食堂等,均纳入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范围。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按照分类量化评级方法,以百分制计算。主要依据静态因素和动态因素确定风险等级,并根据监督管理记录情况实施动态调整。静态因素包括经营规模和卫生设施两方面的静态因素,经营规模包括经营类别、经营面积、制作食品种类和数量等;卫生设施包括选址、布局、装修、设备、设施等。动态因素包括经营条件、制度建立、加工控制、运行管理等。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静态因素进行风险评价时,量化总分值为40分。静态分值的计算公式为:卫生设施评分+经营规模评分,并按照静态分值的计算结果划分档次。0-15分(含)为I档;16-20分(含)为II档;21-25分(含)为III档;26-40分(含)为IV档。
       对动态因素进行风险评价时,量化总分值60分,并按照不符合项结果划分档次。否决项有1项不合格或一般项9项以上不合格的,判定为不符合,责令停业整改。一般项4-8项不合格的,判定为基本符合,责令限期整改。一般项3项以下不合格的,判定为符合。
       动态分值和静态分值总和为100分。确定餐饮服务提供者风险级别时,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评定表》进行划分档次。0-30(含)分为A级风险;31-45(含)分为B级风险;46-60(含)分为C级风险;60分以上为D级风险。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餐饮服务提供者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对较高风险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对A级风险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对B级风险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次;对C级风险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次;对D级风险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4次。各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统计分析辖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风险分级结果,确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在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确定重点单位和产品。(来源:城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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